本人(曾x木)田寮责任田与三叔(曾x益)责任田为相邻田地(中间田埂分界)。90年代五经富大种植柑桔时,为了种植不要遮荫对方作物,叔侄之间不要被外人笑的情况下,双方口头协议:本人娘宫0.475亩田与田寮三叔(三益)0.476亩相互借耕(种柑),等到柑树砍掉后就可以归还各自耕地,但对方在本人种植柑期间,并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本人借耕的责任田开成鱼塘,当时碍于叔侄关系,原打算让对方主动填好土可以复耕并归还。 当年双方口头协议是互耕不是互换, 时至今次农村土地确权,对方也没有把本人责任田填好土复耕,且拒不归还本人责任田并想占为己有。 (备注:2017年8月4号在朝阳村委处理,本人到场,而原当事人没有到场由其儿子参加。本人以田亩册为依据,对方未提出任何有效证据并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现政府说不适合土地法第十六条解决,用土地 承包法到法院起诉。希望律师帮我解答这个这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还是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对我方有不利吗,我该怎么走程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