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与我都是台湾的,我是在台湾登记的合法养子,但是我母亲来大陆经商后又抱养了一个妹妹,2000年生,但由于没有合法收养手续,所以是黑户,直到遇到我母亲的男朋友,东北的,就通过关系把妹妹的户口落在了东北,现在问题来了,我已经是法律公认的继承人,但是母亲过世后,其男朋友跳出来要求分割财产,同时由于妹妹跟男朋友户口绑在一起,所以男朋友又借妹妹跟我母亲一起居住,称呼妈妈等抚养事实把妹妹用作其可使用的棋子,分割完后再借妹妹继承分取份额,所以我想问,没有收养手续,且户口一直都在男方那里,与我母亲只是一起生活,称呼妈妈,有证人证明是母女关系,就能断定我没可能打消妹妹的继承权吗?她到底有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