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在集团公司财务部担任财务副经理,2015年集团公司组建全资子公司,由本人兼任子公司会计,并在子公司每月领取工作补贴,同时也管理集团公司财务部份工作。今年初,集团公司纪检部以本人在子公司领取的工作补贴违纪为由,让我上交2015年至今的补贴,我想咨询他们的要求合理吗?这部分工作补贴是违纪违法的吗?如果如此,这三年的额外工作补贴该向谁领取?
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具体要看您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明确提出有工作补贴,
2018-01-24 14:07:36
2018-01-24 14: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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