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工资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在开庭前期,公司取消本人工作部门,安排本人待岗。后本人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安排待岗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待岗文件提前公示,说明待岗从下月起执行),2017年12月8日本人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给公司并于次日下午起不去公司上班,公司于12月9日签收。12月25日,公司给本人寄来要求12月30日前回单位上班的通知,如果不按时回单位报到上班,公司根据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自2017年12月8日起视为自动离职!现在的问题是:按解除劳动合同告知或按公司的通知,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开具离职证明,本人的社保也暂停了!请问:有什么办法现在拿到离职证明文件?
您好: 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跳的规定,你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再见!
2018-01-28 21:4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