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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施工方未设置明显禁止通行标志,造成我方交通事故?

咨询者 : fa149603 - 江苏     时间 : 2010-12-18 14:55:06    状态 : 已解决



您好!我是江苏的扬州的,今年12月10日在我回家看望我女儿的时候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具体原因是:由于造桥(原桥不属于危桥,共3坐桥我是在最后一道桥发生事故的),施工方没有将禁止通行标志放置在明显位置(放在人家小店门口)我是由北向南行驶,此标志离我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有2公里有余,而且施工方用钢丝绳绑在公路两边的树上,用一只红色灯泡做提示,不过施工方将红色灯泡放在路边的树上,由于旁边有房子我以为是人家挂的,而后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具施工段有500米有余)。请问这是谁的过错?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施工方在施工时,没有依法设立明显标志,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0-12-18 15:05:26

周泽高   [江西]    13767991248

施工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2010-12-18 15:10:34

马双   [江苏]    15380956655

你好,可以起诉施工单位,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 马双律师 金陵律师网 金陵民事律师网 首席律师 网址:www.lawjnw.com 咨询电话:15951810019(接受短信咨询) 咨询QQ:316630788 咨询邮箱:lawyerms@hotmail.com

2010-12-18 16: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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