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我小孩因婚房所需购二手房。中介余、罗二人 在我小区设摊说有房售价370万;我要求能做到“款清空房交接”并无任何纠葛。中介说能做到不仅自己也让房东写下承诺书。 因卖方住外地,一切手续都是中介操办的。同年12月14日去交易中心完税,发现替卖家付出各项税费等有26万多,真吃惊不小,因已签下合同,心想只要能做到“款清交房”也就认了,12月28日我拿到房产证。 2017年4月房东在拿到全部贷款却说无法交房,说出真相:卖房登记时和中介说好是到手价358万。卖房存在好多弊端,如:租房给二房东用于群租,要到2019年才到期,且又是属非普通住宅房;在上海还有多套房付税多,而当时购入价不到80万还有抵押债未清等问题。中介串通房东以同意接受其卖房为条件,约定相互配合共同写下“款清空房交接”承诺书,隐瞒卖房存在以上弊端及真实报价;以370万元价格用合同形式让报案人签约;差价12万,在完成首付款时说好已先给中介9万,如到时无法交房,房东自行解决租家问题3万就押在中介头上,归房东所有。 去年7月30日房东房交给我了。我与房东买真正的成交价实际已是361万。 后又查到中介公司在今年9月20日前已闻风跑路;买卖合同上的居间介绍人,也是虚假冒名的。 请问请问本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我能要回本属于我的差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