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裕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2013年4月东亚银行石家庄分行向他发放贷款3.6亿,期限9个月,后偿还本金1500万,2013年12月,长城资产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收购,重组,重组期限经多次展期至2017年12月,并对相关合同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截至2018年3月,债权本金余额8167万,利息1068万,罚息违约金1665万,债权总额1.09亿。我公司拟出资8200万受让长城公司该笔债权,嘉裕公司与担保人抵押姑爹,房产,股权与所欠利息,罚息,按月支付的利息等均归我公司所有。以上这种情况,请律师给分析一下我公司这样采取的方式的优劣势在哪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