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8年4月2日入职,入职前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1个月投五险,转正后能拿到手4100元,试用期工资按照转正后工资80%发放。每日工作7.5小时,每周上6天班。4月24日下班前被告知,转正后每周上5天班,转正后工资为3500元(含五险),根据青岛市社保情况,拿到手也就3100元左右。考虑再三,我决定辞职。 要求公司支付我试用期工资,但是公司给我的试用期工资按照每日140元*17天=2380发放。(4月份,含清明假期3天,周日公休2天,事假0.5天,打卡出勤17.5天 请问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发工资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