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在我老婆不知情的情况下我跟别人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我是卖方。协议房价30万,先付定金2万,签订正式合同之后付全款的50%,办好房产证一次性付清余款,单方违约,违约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2017年8月我老婆知道了就死活不同意卖房,对方把我告上法庭,现在法庭的判决是1.协议无效 2.返还2万元定金 3.赔偿对方房屋差价9万余元。我现在想上诉到中院,请问一审判决在法律上有无依据?我能推翻一审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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