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4月底被一家私人幼儿园聘用,由于个人原因5月下旬递交了辞职信,当时园长拒绝辞职,原因是没有接班老师,后来我先后口头辞职4-5次,并推促赶紧找个新老师来代替我的职位,7月下旬来一新老师,于是我又辞职,告诉她下个月就不来上班了,8月份便没去上班,直到前几天我去拿我的教师资格证,并要求结算工资时,她给我结算七月份的工资竟然只有50块钱,每个月的工资是1000块,7月份请了4天假,商定好周六打扫卫生,周日休息,她说只要卫生打扫好了,周六也可以不去,可是当我走了,她把以前周六都给我加到7月份里,加上我请的4天假,一共是17天没上班。 对于这样黑心领导我们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次要求.都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1.你有权要求单位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19 09: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