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务专属性?第三人代为清偿没有通知债务人是否合法? 谢谢!
因为这些债权与债务人人身属性不可分离,故具有专属性,就好比领结婚证不能委托他人一样。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018-07-17 09: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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