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8年的应届毕业生,7月份入职一家高校,到现在将近四个月的时间里只签了一份a4纸正反面一张纸的工作协议,并未签任何标题带有合同字样的文件,毕业之前签的三方协议里明确写明了试用期12个月并且有该高校人事处盖章,但高校不承认我有试用期,因为那张a4纸的工作协议里没有写明,根本没有试用期这三个字,所以学校不承认,现在工作不到四个月我想要辞职,理论上我是在试用期之内,请问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应该履行三方协议的试用期,并且无条件给我办理辞职流程呢?而且我这种情况需要赔偿学校违约金吗?学校现在耍赖就是不给我办理辞职流程,我该怎么办
您好,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018-10-26 09: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