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25日在一家连锁店入职的,与该店所属公司签订的有合同,(好像是固定期限合同,要做三年),11.19日店员和店长一起加班至一点,该店店长脾气暴躁,找了个很蹩脚的理由命令我第二天(11.28日)加班,原应该8小时的班上成12小时,11.28日受不了高压力的工作提出要离职,店长说需要写了离职申请再做满一个月(但是合同规定试用期即入职未满六个月只用提前一天申请就可以)。店长又说不做满一个月就自离,自离没有工资。只好选择自离。现在想要回工资(金额2000+),需要哪些条件?有什么途径?
按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提前三申请离职。上劳动局仲裁申请仲裁拿回工资。
2018-11-20 08: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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