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夫婦雙方於2009年大陸?

咨询者 : fa2147650672 - 澳门     时间 : 2019-03-20 02:09:34    状态 : 已解决



夫婦雙方於2009年大陸注冊結婚,女方原本大陸戶口,因嫁澳門永久居民後,女方現已有澳門非永久居民身份證5年幾了[因未住滿7年,所以暫未轉永久居民],雙方已育有一女兒快8歲。現因發現男方出軌,女方要求離婚,但目前男方不願。請問現在雙方均持澳門身份證,離婚手續是在大陸辦還是澳門呢?雙方於澳門沒有名下物業(住奶奶家),但於大陸有一物業,目前估價約人民幣180萬左右,若離婚,女方可分得大陸物業一半的價值嗎?離婚後女方其實會繼續留澳門工作及照顧8歲的女兒。

  最佳答案

蔡绍辉律师   [上海]    18601717508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如果协议离婚在两地均可。但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起诉离婚。鉴于双方的财产在内地,在内地离婚可能更有利于财产的处理。具体财产如何分割,要看房屋的登记情况、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实际情况判断。

2019-03-22 13:11:39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张勇   [北京]    13552258067

1、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内地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双方都是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居民离婚。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来港澳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由当事人原结婚登记地、原婚姻缔结地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2、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均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2019-03-20 22:37:20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