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兹有荷花屯村民何光荣(已故),其前妻陆珍于1973年病故,留下两个女儿大的叫何玉,小的叫何珍(已故)。何光荣于1974年与廖新再婚,其妻廖新(已故)再婚时带两个小孩来到荷花屯何光荣家,廖新当时的两个小孩大的叫何莲,小的叫何洪(后改姓何)。1980年土地改革何光荣和廖新夫妻二人都分得土地。我何玉于1972年进城户口变为非农业。我父亲何光荣再婚后并没有得到家庭的温暖,我妹何珍时不时被继母廖新及其子女虐待并被赶出家门,被迫随我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其继子何洪没有尽到儿子的孝道与责任,经常毒打我父亲何光荣,不给生活费,我父亲何光荣有病没有得到何洪及时送医院看病。何光荣晚年生活都是其两个女儿及女婿(即何玉夫妇和何珍夫妇)共同照顾,有病住院所需费用都是何玉夫妇和何珍夫妇共同承担。1988年4月27日何光荣病故,留下婚前盖好的旧房给其妻廖新居住。1992年,何珍去世(林风作为其丈夫具有她的第一继承权)。1993年5月1日廖新病故。旧房子闲置,其房屋归属权至今尚未得到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2010年荷花屯部分土地被征收,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这笔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被征地的按实际征地多少分征地补偿款(即征地补偿款),下桃花屯没有进土地承包证的征地费用也按屯内人口(以前有承包证的人才有)平均分得人头费八万五千元。何光荣和其妻廖新二人共分得人头费十七万元。现申请要求平均分配何光荣和其妻廖新二人的人头费十七万元及其夫妻二人死后留下的房子一套(四人何玉、林风、何莲、何洪平均分配)。我能否打得赢官司,另外,因为我父亲何光荣跟后妈廖新二人很早去世了,加上以前在法律方面不是很在意,在赡养老人方面没有留下什么证据,村里没人愿当证人。在证据方面我如何做?谢谢!
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办理,可以胜诉,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010-12-20 18: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