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公司项目砍掉而被裁员,任职4个多月,人事和我说的赔偿金是4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0.5(不满1年按0.5个月),12月20日和我谈的,让我交接完所有工作,25日就让我走人了,合理吗?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你公司的操作,存在不合理之处。
2010-12-20 17:55:35
公司的裁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的数额应该是4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1,不是0.5,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20 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