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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执行异议?

咨询者 : obama - 河北     时间 : 2009-03-14 05:55:02    状态 : 已解决



我们这里实行2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合1的产权登记政策, 先办土地证,后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称为土地房屋产权证), 房产局收回土地证. 现在我打赢了一场债权债务官司(和房屋无关的), 对方(债务人)的房屋只有土地证(只登记在该债务人名下,2006年办理),但没有房产证, 如申请执行, 与对方共同居住的母亲及外地做工的兄弟提出异议, 称房屋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对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母亲和兄弟出资建房并签定有建房协议(说明办理房产证时要注明母亲兄弟们共同共有财产,如能出租地下部分,母亲收取租金作为养老金). 还有其母亲按协议以房主身份将该房地下一层出租给别人, 租金由母亲收取,作为生活费,以出租合同为证(在债务形成之前). 我申请执行,法院可以拍卖房屋吗? 他们的异议成立吗? 他们的居住问题,我可以以小换大的方式解决.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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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如何解释? 他们(起母亲和兄弟)是案外第三人, 合同(协议)不生效?

2009-03-14 13:53:11

郭叔平   [河北]    13832080774

你好: 按照你的说法,法院可以执行拍卖该套房屋,他们的异议无效。 郭叔平 13832080774

2009-03-14 09: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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