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去年对方起诉,法庭也开过庭了,法官叫等判决,多次催问法官,法官以财产没法判决为由,直至今日没有结果。她也在起诉后离我而去,分居一年半了,去年开庭时我不太愿意离婚,到现在我愿意了,但最近对方却撤诉了!法官居然同意了,但我拒绝签字:难道她想离法官就可以判离,想拖下去,法官就可以同意她撤诉吗?难道被告就是鱼肉,任人宰割吗? 法官做法合法吗?有啥办法可以让我不再起诉就离婚吗?
法院已经开过庭了,对方是无权撤诉的,法院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你有权申诉解决,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20 18:47:45
1.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2. 普通程序应在六个月内审结。超期的你可以去反映。 3. 你可以与女方协议离婚。她不同意的,你也只能再去起诉。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个人网站:www.greenlawyer001.com(婚姻家庭律师在线服务网)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2010-12-20 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