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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可否变更?

咨询者 : fa150348 - 上海     时间 : 2010-12-20 20:40:58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上海崇明的,我家土地承包从99年开始一直是6.8亩耕地,现在突然村里说按照上面政策,根据我们生产队的情况我家只能保有两个人4.1亩的地。我家本来是三个人的,由于97年升学读书,户口迁入学校,三年毕业后2000年迁回原地成为非农户口。我想问的是“上面”有没有权利减少我家的承包地,不是说承包法规定承包耕地30年不变的吗?还有我现在回到生产队了,但村里说我99年至2000年在学校,现在就不能享有土地的权利,这个说法对吗?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董杜骄   [北京]    13651278613

现在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权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的。考上大学是好事,但是变成非农户口就没有责任田了,现在看不算好事了。

2010-12-20 20:46:29

陈胜法   [江苏]    13685112638

这种说法不对

2010-12-20 20:46:44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村里收回土地应该按照下列标准赔偿你家的损失,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20 21: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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