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一直不给我交社保,我已于12月初辞职,并申请仲裁。公司老板知道我要仲裁以后很生气,于是扣了我11月至12月初的工资没发,要求我去签一份协议,写明社保费用已经交给我个人,才会发我工资。考虑到仲裁需时较长,现在又比较需要用钱,所以想知道有没有办法能让我既拿到工资又不影响补交社保的仲裁。 我能不能说因为受到胁迫才签的那份协议,所以该协议无效?我如果能证明这一点?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谢谢!
公司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与你签订了协议,该协议是你被迫签订的,你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20 21: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