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雷州人,乙广州人. 甲买“首乌”,乙听成“草乌”就给了甲草乌,甲回家后发现不对,要求乙退换,乙不,甲起诉,法院咋判?法律依据是?
甲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重大误解,法院有权依据甲的请求依法撤销合同,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20 22: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