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入职浦东新区一家小公司,入职时我的简历专业造假了,工作一个月左右主动和老板讲,老板以我简历造假把我开除,并以公司规章制度中的一条假造个人简历不给与应发放的工资,当时入职时都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欺负我一个应届生,请问这种情况我要怎么办呢?我能拿回我应得的工资吗?这条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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