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张劳动关系及诉求全部被一二审驳回。大量加班事实对方即使承认也是零给付。我想应该是告错了,应当主张劳务关系。若告劳动得不支持,法院就有权什么都不管,现实是这吗?我想审请省高院再审,因案值太少,可能也不会理。我想再另行再起诉劳务关系可以吗?符合另行起诉条件吗?二审结束后,录音证据里有,文字稿漏了八小时工作之约定的提取。其实录音证据未质证,以不足驳回我的诉求。几十天都是在十二小时,甚至达十六、十八小时都承认。这文字稿发现遗漏八小时证据,是否可视为发生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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