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方被人打一人轻伤一人重伤,打人方住院没出一分钱,没说一声道歉。却到处拉关系。公安局以各种理由迫使我调解。最后连住院费总共赔偿5万元双方签字。打人者连一天拘留也没执行。7年后,伤情恶化,在北京治疗又花了3万元多。我为追诉后续治疗费,又打了3年官司。最后,打人者不承认打人了。到了公安局一查,还真没有承认打人的档案。我问2个问题。1,这种协议调解合法吗?有法律效力吗?2,打人者不承认了怎么办呐?这事是公安局办的,当年办案的主要人还当了领导。我也找了上一级公安局,连一点动静也没有。请指点。衷心感谢。
你讲的“轻伤”“重伤”如果是法医鉴定报告上的结论,则构成刑事犯罪;协议可以证明打人;后续治疗费追索既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就按程序走。
2019-10-14 09: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