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 本人于2004年进入甲厂,2009年甲厂以帮助乙厂为由,抽调整条生产线数十人去乙厂,2013年重回甲厂。甲厂与乙厂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本人去乙厂工作有4年左右,该期间甲厂与乙厂都没有给我上社保,我去年已在甲厂(年满50岁)退休。乙厂已于3年前注销。请问律师:我还能要求甲厂补交4年左右的社保吗?谢谢!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