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二十五日在自己的住处和两个朋友同时被抓,其他两个第二天被放,我的朋友因为有在银行等待存款因为人多没时间等而走,银行有,留下坐等的录像,因而被警方怀疑以外面的抢夺案有关,(一妇女从该银行领了2.5万出来结果被两人抢了装钱的包。这是三月二十五日的事,当时也没有报案)公安怀疑我朋友和外面抢夺的2人是一伙的,说他是放风的,在公安的逼供下,我朋友说他分得6.8千元, 说出公安所需的口供,口供基本以受害人的吻合,问了被告再问受害人因此口供是吻合的。我朋友在法庭翻供,说他根本没有做,是冤枉的。这个案子没有同案到场做证,仅凭口供和受害人的报案能不能定其有罪。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仅凭口供是不可以定案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21 20: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