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10年3月8号进入这家企业的,当时招进来说主要是负责XX客户审核要做的准备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年.12月初这家企业通过了XX客户的审核,企业老板想让我走人.请问如果公司开除我,应该怎样赔偿? 劳动合同给我签的工资是3K,实际每个月得到的是4.1K(在3K的基础上增加了奖金,住房补助,交通补助).请问如果赔偿要按哪个金额计算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0-12-23 14: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