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银行贷款(借期到99年),B公司提供房子做担保,并跟银行签订抵押合同.2000年B公司申请破产.半年后A未能还贷款,于是银行卖了B的房子还款.因为A同时也是B的债权人,那这样A可以主张抵消债务么?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务的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债的抵消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在法定抵销场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行使法定抵销权,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必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抵销的前提条件,并且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是明确的、确定的。二是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是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三是必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四是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不能抵销的债务主要包括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如人身损害赔偿金,性质上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在合意抵销场合,是当事人就债权债务的抵销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并不受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是否相同的限制,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相互免除债务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规定,抵销合同生效,便产生债的抵销的法律效果;反之不能产生债的抵销之效果,当事人在诉讼中亦不得主张抵销 。 涉及公司破产的债权应该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存在.
2010-12-23 15: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