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从2010年8月23日工作到2010年12月21日,我在2010年12月21日向单位提出辞职(理由是另谋发展),并打算当天辞职当天离职,没有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在我的说服下,公司领导同意了我的离职,并签字。按道理我还有12月计20天的工资没有发,虽然我违反了公司规定,但是法律规定最多只能扣除我当月50%的薪水,可是公司却没有发一分钱给我,却说要扣除我一个月的底薪,我一个月的底薪比我这20天的工资还多,所以我没拿到一毛钱,我想问一下您,我是否还能向公司讨回那一半的工资呢?谢谢您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