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因为双方各种原因要和老婆离婚,而有一个女儿现在两岁,从9个月就是随我在带,现在也和老婆分居一年多,现在准备办离婚手续,在小孩抚养问题上,她一直不愿承担,小孩费用一直以来都是我一个人在承担抚养,而她自己一直以来是做生意收入也很高,而借以无固定工作为由不想付抚养费。而现在她提出条件是,第一: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同时放弃探视权,第二:每月付三百元,有探视权。在这个问题上我向她表明,一个月三百元的抚养费太少,而她又不愿意多付。我的问题是,如果以她提出的第一种条件来拟离婚协议是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为如果无效的话等到小孩一定大的时候,而她又要主张要小孩的权利,这样对我是很不利的。
只要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是可以的, 以后如果你一个人负担不了,还可以再起诉要求其支付。 同样,探视权不仅是权利,也是抚养义务的一个体现。她如果以后想探视,也可以起诉。 即使有这样的协议,女方以后也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不过法院判不判就是另 一回事了。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个人网站:www.greenlawyer001.com(婚姻家庭律师在线服务网)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2010-12-25 21: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