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诉人骑摩托车在会在的途中与受害人相撞形成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昏迷,为逃避法律责任,被申诉人将受害人坠入湖中。公安机关已认定而且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案发的当晚,身上有不明外伤的被申诉人骑上摩托在受害人失踪的路段出现,持有被害人的手机,摩托车损害痕迹与受害人受伤部位的痕迹完全吻合,种种迹象表明被申诉人就是杀害受害人的凶手。 被申诉人对事发当时的情况“想不起来”“不知道”“没有一点记忆”为理由。这样可以无罪释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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