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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购房合同签订时的一个问题?

咨询者 : davis - 河南     时间 : 2009-03-22 11:12:40    状态 : 已解决



你好,各位律师: 现在有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非常感激您的及时回复,事情的基本经过是这样的: 08年初,我买了一个85平左右的房子,购买这个房子主要是基于如下两点考虑,一是地理位置比较好,二是KFS口头承诺该户型(具有约7平米的5.6米挑高阳台)该挑高阳台可以从中间隔层,从而隔出楼上楼下两个小房间,整座楼大概有50多户该户型,走访后发现,大家都是考虑到这两点而与KFS签的购房合同。但是交房时该户型业主准备封该阳台时,得到了相关业主(其他户型)的强烈反对,理由是封了阳台已经影响到了相关业主的利益,同时KFS因为考虑到客厅空调机位也在阳台,KFS决定可以封窗,但是必须向室内移入60CM,这就意味着房间在长度上少了60公分,导致封完后房间面积比原来小了至少1.5平米,重要的是,这样封完后的房间已经不具有使用价值。KFS这样决定的目的一是平息相关业主的反对,另一方面也是解决客厅空调位的问题,但是购买该户型的业主却全体反对。认为KFS此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权利。 问题是: 1)该户型引起问题的根源是户型设计问题,因为KFS封阳台操作移入60CM的规定使得购买改户型的业主利益严重受损,使得封完后的房间已经不具有使用价值,那么KFS作为设计单位或者委托设计单位,是否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或者签订时给业主知会相关潜在风险,因为这是合同签订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如果KFS没有这样做,目前的移入60CM封阳台行为是否构成了合同法42条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宋铁军   [辽宁]    13704098865

封阳台不是开发商的行为,而是使用该户型业主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在签订前的过程中,一方采取欺骗的手段假借订立合同,拖延时间致使合同最终没有订立的情形。开发商不存在这种情况。你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已经明确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开发商的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开发商提供的该户型房屋具有约7平米的5.6米挑高阳台,该挑高阳台可以从中间隔层,从而隔出楼上楼下两个小房间的话,你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开发商口头对此有过承诺,那么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责任。反之开发商就存在违约责任。至于房屋在封完阳台后是否具有使用价值,需要鉴定机构来鉴定才能判断。 另外封阳台属于改变房屋的基本机构,是否合法也有待于研究。

2009-03-22 16: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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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电话免费咨询本律师。

2009-03-22 16: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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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两位律师的及时回复,尤其是宋铁军律师的详尽分析。 因为这个问题在业主与KFS之间闹的非常厉害,其关键在于在购房合同签订时,KFS作为户型设计单位或者委托设计单位,对于对合同签订有决定性的事项会存在的潜在风险是否有义务知会对方,这些潜在风险包括:阳台封完之后会导致上下两层业主之间的矛盾,甚至因为这个矛盾不可能完成封阳台这个操作,或者因为有空调位,封完之后使得使用面积减少很多,封完后可能失去业主我期望的使用价值等等风险。对于这些风险,KFS在合同签订之前是否有义务进行提示? KFS现在以相关业主(上下层,封阳台对上层业主影响巨大)反对等要求封阳台方案以及客厅空调机位的问题必须内移60CM,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不是业主上下两层之间的矛盾,而是上下层业主与开放商的矛盾,如果户型设计合理,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如果KFS在合同签订之前给准业主提示这些潜在风险,那么该户型业主就不可能拿高价签订这个合同。对于KFS,户型的设计或者委托设计单位,业主完全有理由认为KFS对这个户型的风险在施工前就有所掌握。 另外对于封阳台是否合法,开发商当时承诺可以封,并且现在已经采取措施制定了方案准备给所有该户型业主封,只是封窗方案不能得到该户型所有业主的认可,就相当于已经默认了该操作,如果不合法,KFS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再次感谢您的及时回复。

2009-03-22 21: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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