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黑龙江人,今年5月我了买一户山东龙口海景房,我是买第一套房,首付20%贷款15年,每月还贷款800多元,我可以负担房贷,并签了买房合同,但是到现在贷款也没批下来,卖房说需要付80% 或再付30%现金剩下50%贷款需要在3年之内还清,才可以入住新房子,我没有现金付30%和我没有能力还清贷款在3年之内,我要求退房,退回我付20%和其它费用,卖房不同意退钱,又不能入住,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如果是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你在新政策下来前没办理贷款并导致无法继承购房,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因不可归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未能做在贷款,那么你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首先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你可以提起诉讼。
2010-12-29 13:01:02
由于新的房贷政策出台致使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你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退回你的支付的20%和其他费用,不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2-29 13: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