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一名酒店的工作人员,适应期包括后面的一个月也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失误,多开了900元发票,现在酒店让我赔偿900元,并且直接在我10月份的工资里面扣掉了,请问这符合法律规定吗?另外我在11月上旬的时候已经离职,所以我10月份拿到的工资数为2000-900=1100元,请问这种扣款方式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吗?
因你的失误,应当承担责任,但未签合同,可以追究双倍工资。
2010-12-31 13: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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