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云南的一家酒店工作了三年,去年十二月份酒店安排我去泰国交叉培训一个月。当时去之前酒店没有跟我谈任何关于费用的问题,但是现在我因为有了更好的工作选择提出离职酒店突然提出要在离职前赔偿那次培训的费用。我有一些在其它酒店工作的朋友,他们说酒店应当在安排我去培训之前就给我签订相关的合同否则就无权要求赔偿在很多酒店都是这样操作的。我跟酒店管理方交涉过他们说在入职时曾经有发过一本员工手册上面提到过如果员工辞职应该赔偿酒店相关的培训费用。我也托熟人问过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他们说按照法规我应该赔偿。 这样的情况我应该赔偿吗?
应不应当赔偿主要看你们之间是否有合同的约定,而这一合同应当是书面的。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就不应该赔偿。
2009-03-25 12: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