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用工资还婚前的借款(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还的),当女方知道后,问男方,为什么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账,不告诉自己,(女方婚前并不知道有账要还),男方回答:“是因为结婚才欠的,并且是自己的收入,即然是夫妻共有财产,自己也有支配权。”男方这样做法是否正确?谢谢!
这种独自处分是有效的,夫妻共有财产制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的还款请求权。而且并不意味着买一捆菠菜也要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才行。 欠款是你的,配偶一方没有权利不承认。
2011-01-01 21:40:59
从补充说明来看,借条是男方母亲向老姨借钱,债务人是男方的母亲而不是男方本人。欠款只需借条上的双方承认,不会因女方的不承认而不存在,也就是说女方没有承认或不承认的资格。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共有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作为财产共有人,女方知道男方代母还债后有拒绝拒绝男方继续代母还债的权利,但已还部分有效。
2011-01-03 0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