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份我在一家地板店里当营业员。说好月工资是1700的,后来因为我和老板娘的言语不和,所以一个月没到,只上了22天的班,我就辞职了。 我们没有签劳动合同,都是口头协议。 我向他辞职后,第二天就没有去上班了。他说要我等他找来人替我了。再把工资和我结了才让我走。要是我马上走就只给了我700块钱,说另外500块不给了。 请问都过去一年了,我现在还能不能要回这500块钱呢?
如果没有欠条的话就很难了
2011-01-02 14:05:02
劳动合同纠纷维权时效为一年!
2011-01-03 14: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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