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大家好! 我是深圳这边一家公司。前段时间(6月13日)我公司发生了一个工伤事件,一员工在上班时间手指被砸伤,医院诊断指节末端开放性骨折。因其时新进员工,在上班第一天就发生这样的事情,我公司当时没有及时买好保险,不过事件发生后,我公司有做以下及个方面工作: 1、及时把他送到医院,并全额支付医疗费用4000元。 2、其工伤期间工资也已先期支付了4500元。 3、工伤和医疗保险后面也有补买,劳动合同有补签。 4、到社保局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伤残鉴定上面显示医疗终结日期为8月20日) 但后来因员工的要求赔偿金额与公司有一定差距,他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如下: 1、要求按4500元一个月,发放4个月工资(工资进场的时候口头协议是130元一天,他现在说我们是150一天招他进来的。住院7天,出院医嘱上建议休息3个月) 2、要求4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3、要求住院期间伙食费。(公司无异议) 4、要求公司补交所有社保(主要是养老保险,其他保险都有交纳) 根据以上情况,您看他第一条要求4个月工资(时间上)和第二条经济补偿金有没有依据呢?我们可不可以按医疗终结日来发放工伤期间工资?第四条养老保险是不是一定要补交?如果要补交的话,要补交多长时间?另其从发生工伤之日起到现在手已经完全好了,一直没来公司上班,公司是不是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了?我司应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还请您给点意见,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