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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如何赔付?

咨询者 : ml123456ml - 浙江     时间 : 2009-03-25 19:38:31    状态 : 已解决



我在00年末进入一公司,01年5月正式签合同,签了几年,之后一年一签,直至08年11月末部门领导通知我到年底的合同不再续签,人力部说我是属于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应赔付1个月工资,(即劳动法是从08年1月实行的,这之后我在这工作一年,所以赔付1个月)如属于工作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应赔付8个月,我想问我这种情况到底应如何赔付。如果公司所属仲裁部门与他一样说法,如果都是不正确的解读劳动法我该怎么办,是不是去上一级劳动仲裁部门?谢谢!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吴文   [广东]    17817790178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你从2001年末到2008年11月,你一直在公司上班。如果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补偿你8个月的工资。

2009-03-25 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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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认为你前面的合同都是一年一签订,那就要看你最后一 次合同是什么时间签订的,如果最后一次合同已经到期,而你还继续在单位上班,你的合同则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如果不想辞职则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如果被单位解除合同,那么一的补偿就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合同期满第二天开始算你的工作年限给你补偿,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2009-03-25 2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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