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两年前朋友说:“海口市有便宜的房子,每套12、5万。”我就委托他给购买一套。我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分两次将购房款,汇给帮我购房的朋友。两年内我多次从他要此购房合同,他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了。现在我来到海口才知道,此房是海口市市郊灵山镇一个村自建的房子。而且购房处根本就没有用我的名字购买的房子。我现在住进了一个当初买房时,他所描述的一套房子。而现在,帮我买房的朋友说:“让我拿出买房手续”不然后果自负,语言中带着恐吓。我现在不知怎么办了,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对方的属于欺诈的行为,没有按照你的意思购买房屋,属于侵权行为,你有权要求赔偿你全部损失,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1-03 21:4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