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销售合同 委托方:杨家良 签订地点:共青城市 受托方:李川江 身份证号:360401198404092412 地址 : 共青城市 签订时间:2010年10月19日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委托方将自己所有的羽绒服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保管。 二。受托方代销羽绒服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市场零售价格以委托方出具经受托方认可的调货单为准。 三。委托方与受托方按出厂价(出厂价=市场零售价乘商业扣率)进行结算,零售价与出厂价的差额为委托方付给受托方的劳动报酬(含保管费)。受托方私自打折等让利行为,未经受托方许可,委托方不承担让利部分损失,受托方擅自加价销售视同违约行为。 四。受托方应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产品,如有偷盗,毁损,失火,灭失等风险责任由受托方承担。受托方未销售完产品应保持产品外观及包装的完好性。如有人为弄脏或损坏吊牌,每件产品加收受托方50元整理费。对未销售完的产品受托方应在2011年3月1日之前将产品交换受托方。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每天买的货款及时打人委托方指定账号 六。运输费用:自提 七。产品质量:国家 八。违约责任:由违约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九。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委托方所在地司法部门裁决。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9日止。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委托方先收人五千元的加价销售利润剩余五千元事成后再收起,受托方在加价的过程中百分之二十五点作为利润 十二。委托方提请受托方对本合同各印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受托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多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签章):盖章 受托方(签章)李川江 单位地址:江西共青城 单位地址:共青城欧塘铺司12号 法人代表:杨家良 法人代表: 法人代理人:杨家良 法人代理人: 电话:(0792)4347033 电话:15879267806 传真:(0792)4347022 传真: 邮政编码:332020 邮政编码: 合同就是这样的 ,我想问下发生纠纷本合同对受托方有没有利可在,问题是这样的:委托方给受托方的利润有百分之20的利润,有按厂价给的货,由于生意不好,货款欠七千元左右,然后厂家(不是委托方)要撤货,理由是受托方没有把货款补齐(厂家跟受托方没有直接关系),结果货被撤,委托方要受托方结算余款,受托方可不可以要求委托方退还当初给委托方的一万销售加价的钱,(受托方有委托方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