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找各种理由不给工资,怎么才能要的回? 劳动仲裁后如果判定老板应该给我工资,但是他还是赖着不给有什么强制手段吗? 我和原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有证据证明我在这家公司工作(包括人证和公司的资料、原公司需要职员掌握的材料、工牌还有一些图片、和相关人员的QQ聊天记录)。 拖欠我5.6月份工资,以及出差的报销等。(当时在外地出差,说出差完给) 7月份我因个人原因从成都出差回到沈阳,办完个人问题后,要求回到成都继续出差,公司就一直以带薪休假为由让我等待,直到八月底通知我被辞退(因公司需要、我被辞退),口头承诺支付我7、8(让我带薪休假的两个月)这两个月的工资,我是去年12月15日在那家公司工作的。 公司老板一直以人不在沈阳、或者暂时资金周转、公司贷款没下来为理由拒绝支付我工资,我该怎么要回我的工资?如何要求赔偿? 没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当初去这家公司的时候说是,3个月试用期,过后签合同,后来没签,是因为我一直出差,公司说出差回来签合同。 我能证明我在这家公司的月薪、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可以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不能解决问题再申请劳动仲裁,仍不能解决问题再提起劳动诉讼。
2011-01-04 09: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