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5月15日租下菏泽步行街的一间房子,当时只签了协议,并开了收据。协议使用期有一年,但中途无理由向我们收押金,我没交,他便赶我走,我让他退还房租及2000元的经济损失费,他不退。我们就没搬,现在我们看生意一直不好,就想改行做其它生意,搬的时候他并没有说不同意,搬后我们进去弄房子,他把我们的门上了锁。于是我找他商议,他说不准改行。后来他提议退房并归还我房租3330,但结算时他问我要了协议,并说把钱结给我,但协议一到他手,他便撕毁。后说扣我们3000元的,精神损失费。请教各位我该怎么办?收据还在我手里,并且打电话时说扣我们3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我也做了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