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11月29号进公司的,进公司的第一天就签了合同,合同为一年的时间。然后我因觉得工资太低为由提出辞职。于12月20日提出辞职当天没有同意说过几天看看,后来12月23号写了书面辞职书交上给主管,主管也同意并签字了,并同意我1月7办理手续,现在主管却以没有人交接为不放我走。我申请日期和离职日期没有一个月,这样可以吗?
l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也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用工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在其他情形下,如调动工作、自费考入大中专院校、出国定居等,劳动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你 申请日期和离职日期没有一个月是不行的。
2011-01-05 21: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