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提前交房可否作为拒交物管费的理由?

咨询者 : fa156502 - 重庆     时间 : 2011-01-06 20:51:33    状态 : 已解决



开发商本来和我在购房合同商约定是2010年12月底之前交房,但是9月的时候突然通知我房屋已经达到交房条件,可以交房了,并通知9月底办理交房手续。但是我当时在国外,所以没有及时回来接房,现在我准备接房了,物管要收我10月至12月的物管费,这样是否合法合理?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田洪涛   [北京]    13521944200

你好,物业管理费是享受物业管理并根据合同约定缴纳的费用。 交房日期按照合同约定,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用的理由。

2011-01-05 21:28:25

董杜骄   [北京]    13651278613

不是一回事。从正常情况看,自交房之日起,物业管理就开始了。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11-01-05 22:08:48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物管在10月至12月份之间未向你提供物业服务,其无权向你收取物业费,其收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1-05 22:19:25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