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1992年结婚(再婚),97年开始分居,至今他从未交过生活费,全家都靠我一个人的收入生活,我单位1999年福利分配房屋一套,60平方米,房主是我的名字。我有自己的女儿,一直在我身边生活,未婚。请问如果离婚,财产怎样分配?
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配偶一方长期不尽家庭义务,可以考虑少分甚至不分财产。最好你们能约定一下房产归你单独所有。
2011-01-05 21:38:41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违法,你有权从其共同财产中扣除。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1-05 22:17:27
再婚后分居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你们的关系仍然属于夫妻,你购买的房屋也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提出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由于丈夫没有尽到家庭的扶助义务,可以适当少分对方财产。
2011-01-06 09:10:14
两人分居期间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人所有,收入相差大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 房子如取得产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男方有过错,可适当少分。 如未取得完全产权,离婚时不分所有权,只分割使用权。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如有不清楚之处或需要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电话:13693127273 MSN:mslyy@hotmail.com Q: 1295568741 个人网站:www.greenlawyer001.com(婚姻家庭律师在线服务网)
2011-01-08 15:2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