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内容:苏某收到李莫交来人民币壹拾五万元整,李某之子在2010年9月30日前若被某市社保局录取为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此款则作为苏某的辅导费用培训费用。否则,苏某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归还李某。(此收条为苏某亲笔所写的并签名)。以上可以作为苏某的诈骗证据吗?因为苏某和李某都是公务员,如果李某起诉苏某,李某是否会被冠以行贿罪?
请托他人办事收取钱财是违法的,属于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问题。李某的行为没有为使用公共权力进行行贿,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1-01-05 22:0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