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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这样可以以诈骗罪报案吗??

咨询者 : coner - 广东     时间 : 2011-01-05 21:47:45    状态 : 已解决



收条内容:苏某收到李莫交来人民币壹拾五万元整,李某之子在2010年9月30日前若被某市社保局录取为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此款则作为苏某的辅导费用培训费用。否则,苏某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归还李某。(此收条为苏某亲笔所写的并签名)。以上可以作为苏某的诈骗证据吗?因为苏某和李某都是公务员,如果李某起诉苏某,李某是否会被冠以行贿罪?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田洪涛   [北京]    13521944200

不符合诈骗要件。

2011-01-05 21:48:3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请托他人办事收取钱财是违法的,属于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问题。李某的行为没有为使用公共权力进行行贿,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1-01-05 22: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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