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9年7月进的公司签了第一份合同,好像签到09年的12月底的,10年1月与公司又签了一次一年的合同,现在按理说2011年是第3次签合同,可是公司好像不愿意签,说把我们放假2个月,然后到3月份再开始重新签,很郁闷的,名誉上这样说,实际我还是天天去上班的,请问我该怎么样为自己争取我应有的权利,公司是不是很过分?而且因为本人是外地户口交的也是综合金,我该怎么办呢?
你现在可以继续上班,并收集你现在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像你这种情况是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在续签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然,这期限你还需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需要帮助,可以联系面谈。
2011-01-06 10: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