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有意拖延办理医保重症门诊手续,造成医疗费用损失,一审已判被告支付,造成这一拖延期间的保险费用单位缴纳部分应该由被告自付,但执行却叫我支付,我写了书面意见但未被采纳,执行法官起草了和解书,我若不签字就拿不到执行款,不得已签字。后来争取到重审,我要求重审执行不合理部分,对方说重审是有了新证据(劳动鉴定)才审这一部分,已执行的部分签了字就算认可了,不能再提,能这样理解重审吗?
重申是纠正一审中实体的问题认定,对执行过程的问题不进行纠正。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1-01-06 1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