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甘肃省秦安县在1988年对名办教师进行了大调整,辞退了一批老民办教师,同时通过考试招聘了一批年轻民办教师,并且填了聘任合同。合同条款有一条明明白白写着新聘名办教师享受国家指标内民办教师一切政治生活待遇,合同期为3年。可是时隔这么多年,这批民办教师无人过问。上世纪末国家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这批人没人解聘也没人过问,在不知不觉中美其名曰代课教师。实际上在2000年前老民办教师涨过几次工资,这批人一直40元分文未增。他们享受了合同所规定的待遇了吗?不知合同法,教师法,劳动法怎样规定?这叫不叫犯法?政府犯法可以吗?